图解:裁量有基准 执法更公平——省民政厅制定出台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》
时间:2021-03-11 作者:佚名
按照省政府的部署要求,为规范全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行为,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,省民政厅于2019年8月20日印发了《山东省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》及《裁量基准》,自2019年9月21实施,有效期至2024年9月20日。按照省民政厅主要负责同志安排并审定,现就文件解读如下:
一、关于《山东省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》
《办法》共二十二条,主要对全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。确立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应当遵循的原则,规定了行政处罚不予处罚、从轻、从重的具体适用情形,明确了行政处罚应当履行的程序和处罚文书应当包含的内容,同时落实了行政执法监督的责任主体和监管方式。
1、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遵循的5项原则:合法、公正、公开、责罚相当、处罚与教育(第四条)。
2、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(第九条):
(1)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;
(2)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;
(3)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,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;
(4)除法律另有规定外,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;
(5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。
3、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(第十条):
(1)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;
(2)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;
(3)受他人胁迫、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;
(4)配合民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;
(5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。
4、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(第十一条):
(1) 违法行为情节恶劣,造成严重后果的;
(2)民政部门已经作出责令停止或者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,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;
(3)阻碍民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;
(4)伪造、隐匿、损毁违法行为证据的;
(5)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并已受过行政处罚的;
(6)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;
(7)教唆、胁迫、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;
(8)对举报人、证人打击报复的;
(9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。
二、关于《山东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》
依据现行民政业务法律法规,《裁量基准》对民政行使的所有行政处罚事项,按照具体的违法行为和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,细化了具体裁量标准,共42个主项、356个子项。
原文链接:http://mzt.shandong.gov.cn/art/2019/8/20/art_15320_8440983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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